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各省(区、市)局(厅)和相应局级单位、的评审机构根据部给定的指标初评本单位的三等奖项目,报部审定、备案;并向部推荐申报特、一、二等奖励项目。凡属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奖励;
  (二)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局级单位初评后报部;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商有关单位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但申报时间应在整体项目完成之后,其审批程序同前款。
  第七条 经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获成果奖的成果,在授奖前由主管部门批准,科技司代部公布、授予。
  第八条 对获部成果奖特、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及个人,颁发奖状、证书及奖金。特、一、二等成果奖的奖金,由部从集中的奖励基金中支付;三等奖的奖金由申报部门从集中的奖金中支付。
  成果奖的奖金不记入奖金总额。成果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予多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地矿部成果奖荣誉奖及奖金额

┌───┬─────────────┬─────────────────────────┐
│奖励 │     荣誉奖      │            奖金额          │
│等级 │             ├───────┬─────────────────┤
│   │             │  找矿奖  │地质勘查、科学技术、教育教学成果奖│
├───┼─────────────┼───────┼─────────────────┤
│一等奖│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奖状、证书│三万元~五万元│  一万元~三万元        │
├───┼─────────────┼───────┼─────────────────┤
│二等奖│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奖状、证书│一万元~三万元│  五千元~一万元        │
├───┼─────────────┼───────┼─────────────────┤
│三等奖│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奖状、证书│五千元~一万元│  二千元~五千克        │
└───┴─────────────┴───────┴─────────────────┘

  第九条 获奖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根据国家奖励的有关规定,由部科技司归口初审、上报。
  第十一条 申报部成果奖,应严肃认真。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由申报单位的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 部成果奖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局(厅)和相应的局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作若于补充规定,并报部科技司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部地发[1986]465号文颁发的《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及相应规定即行废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