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变更人民币
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6日 国质检监函[2003]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再承担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审查工作的函》(银货金[2003]32号)的有关要求,为了做好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就变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审查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的“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改设在“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不再承担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审查部工作。
二、新设的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审查部,应继续完成原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审查部尚未完成的工作。同时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