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锅函[2003]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安全状况,有效控制和降低事故率,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总局决定自2003年6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普查的目标
通过专项普查工作,查清压力管道的分布和数量,掌握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定期检验制度和安全状况等级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逐步实现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二、专项普查的内容
(一)普查范围是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气介质或者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工业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查清工业管道的分布、数量、级别等项目的基础上,按照“压力管道普查登记表填写原则和说明”(附件1)填写“压力管道普查登记表”(附件2),并将有关数据通过规范的普查管理软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
(三)按照《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规定,落实使用单位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责任,完成在线检验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制订定期检验计划,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定期检验工作,核定安全状况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