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植物和
植物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年6月5日 国质检动函[2003]41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国外通报我出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因发现检验检疫问题而被转口、退货或销毁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检验检疫局对工作不够重视,未能按照双边议定书或进口国家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在当前特殊时期,为避免国外因检验检疫问题采取影响我植物和植物产品出口的措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局领导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两手抓”的方针上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紧抓好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工作。
二、对于玉米、小麦等大宗植物产品的出口,产地局与出境口岸局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既要严格把关又要加快验放速度,确保优质、安全的玉米、小麦如期装船出运。
三、对于苹果、梨、柑橘、荔枝、龙眼等水果、花卉、盆景、稻草、饲草、种子种苗的出口,有双边检疫议定书的,要严格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和出证。对于没有检疫议定书的,要加强对果园、种植地的病虫害防治、农药使用的指导和除害处理的监管,按照进口国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允许出口。
因非典原因,今年日本尚未派检疫官来华实施荔枝出口预检,总局正进一步与日方协商。广东、深圳、福建、海南局要主动帮助企业稳定并扩大原有的东南亚、欧洲等市场,进一步拓宽新的国际市场,使非典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对于检疫风险较低的竹、木、藤、柳、草制品的出口,要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简化手续,加快验放。对于目前日本关注卫生筷使用防腐剂、漂白剂的问题,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合格产品出口。
五、对于粮食、原木、木质包装等需要进行检疫除害处理的,要切实加强对除害处理单位化学药品保管、使用及处理操作过程的监督,对于不按照操作规程实施除害处理的单位,应立即要求停业整改,坚决防止在特殊时期出现安全事故。
六、各局要增强为出口企业服务的意识,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与他们共渡难关。对于国外反馈的违规情况,要尽早查明原因,提出并落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此外,各局要关注国外以非典疫情为由,对我出口农产品提出的新要求,并及时向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