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5年1月12日 地函13号)
黑龙江省地矿局:
你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杜矿字[1994]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十条就中央和省、自治区的分成比例问题已有明确规定。而各省内市、地、县级的分成比例,则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二、
《规定》第
十条中明确规定“矿产资源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中央预算收入的一部分。而作为中央收入是不缴纳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故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两金”是不当的,请与税务部门协商,尽快解闷,保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上缴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