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铜版纸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日本铜版纸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3年8月6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铜版纸,因调查期间进口量占同期总进口量不足3%,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铜版纸征收的现金保证金,有关单位可在2003年8月6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并应向海关提供有关书面单证和说明,如有关单位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海关不予退还。
六、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铜版纸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在对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5号)(略)
2. 铜版纸反倾销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附件2 铜版纸反倾销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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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国 │ 供货厂商名称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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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 │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 9% ┃
┃ │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
┃ │L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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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 56% ┃
┃ │ (OJI PAPER CO.,L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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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日本公司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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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 │ 启星制纸株式会社 │ 31% ┃
┃ │ (KYE SUNG PAPER CO.,L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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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韩制纸株式会社 │ 31% ┃
┃ │ (NAM HAN PAPER CO.,LTD) │ ┃
┃ ├────────────────┼────────────┨
┃ │ 丰满制纸株式会社 │ 31% ┃
┃ │ (POONG MAN PAPER CO.,L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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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松制纸株式会社 │ 16% ┃
┃ │ (HANSOL PAPER CO.,L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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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湖制纸株式会社 │ 9% ┃
┃ │ (SHINHO PAPER MFG. CO.,L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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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国制纸株式会社 │ 9% ┃
┃ │ (HANKUK PAPER MFG.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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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 4% ┃
┃ │ (MOORIM PAPER MFG. CO.,LTD)│ ┃
┃ ├────────────────┼────────────┨
┃ │ 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 4% ┃
┃ │ (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
┃ │LTD) │ ┃
┃ ├────────────────┼────────────┨
┃ │ 其它韩国公司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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