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给项目研究的实施供了必要的条件;
三、经费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在研究中,需增加或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完成日期、调换研究人员,须事先向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根据需要,拟增加、合并、撤消或修改已签订合同的研究项目,须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
第十五条 遇有特殊情况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需中止研究,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附经费开支细目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对于渎职和滥用研究经费、课题不按时完成而又无正当理由者,一经发现,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有权中止合同,撤消该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研究经费,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局管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之内填写《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申请书》,并连同研究报告、全套研究资料及经费使用报告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申请结题。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可采用验收和评审两种结题方式,具体由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重要程度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由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通过后发给项目结项通知书。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和通信评审的办法,经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批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实施。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五人,其中项目承担单位的人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不得担任评审组长。项目评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评审合格者,发给结项通知书。
第二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局管项目的研究成果,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发表。
第六章 成果推广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研究成果推广计划。定期择优出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成果专辑,并将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提交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