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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财会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五)各地区和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应当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实行出口退税与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挂勾,按委进行考核的办法。凡上季度未完成出口计划的,国家税务局、经贸部将相应扣减其下季的出口退税计划。各地区、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对当地或所属出口企业如何考核、挂勾,由各地区税务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经贸委(厅、局)和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制定办法,并报国家税务局、经贸部备案。
  (六)按企业核定出口退税计划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核定的计划内严格按照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理退税。既不准在企业退税计划未退完的情况下将不该退税的产品予以退税,也不得将该退税的产品不予退税。擅自批准超计划退税的,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在财政决算时,从该地区财政收入中扣回。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七)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在经贸部下达的出口计划和经贸部批准的超计划出口之外,增加出口企业出口任务的,可由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酌情对这部分新增出口产品安排一定数额的出口退税计划,由地方财政负担。实行各种财政包干体制的地区,可直接从地方预算收入中退付,实行总额分成体制的地区,年度中可先从地方预算收入中退付,年终结算时,由中央按分成比例扣回。无论实行何种体制的地区,均不得从中央金库退税。
  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增加出口退税计划,应及时通知有关税务机关和银行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分别由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退付。
  (八)中央金库和各分支金库对出口退税计划的执行负有监督责任。各级国库在审查办理退税时,应要求批准机关提供有关文件或退库申请书。凡当地税务机关或出口企业超计划办理退税或违反有关规定退税的,中央金库和各分支金库一律不予退付。
 二、严格退税凭证管理,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一)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提供海关盖有“验讫章”的产品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和银行的出口结汇水单。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按照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89)国税流字第390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退税。
  (二)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具有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工业企业委托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准予退税。其他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予退税。
  (三)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具体品名见“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经海关审核后,将该项产品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加封后交出口企业带交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拆封登记,然后交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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