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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管理、做好供应香港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管理、做好供应
 香港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通知
 (1991年2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1990年供应香港及经香港转口货物铁路运输工作较1989年通畅,单证质量有所提高,运量有所增加,这是内外密切配合,积极努力工作的结果。但在过去的运输工作中还存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留站压车仍较严重。单证资料不全,无起运电报、许可证及商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起运电报拍发不及时,遇节假日产生“飞弹车”(即车先到,电报、单证后到),造成车到香港后不能及时通知收货人办理进口申请和提货。
 二、货车装载超重,造成车辆在深圳留站及卸车费用的增加。
 三、有些省、市、外贸公司违反经贸部(84)陆字第302/886号文“关于统一供港铁路货运委托书的运输编号”的规定,不按编号要求、多头向香港中旅货运公司发函电,扰乱了工作程序,使电脑无法处理正常的业务和运费结算,影响了工作的进行和所垫付款项的回收。
 四、有些通过银行结汇的供应香港过轨货物的货主,擅自将货物在深圳卸车入库,由香港的收货人不通过规定的香港货运代理而自找其它运输行或收货人自派车到深圳提货,造成收货人未向香港银行付款赎单就将货物提走,从而使香港银行收不到货款而追讨香港中旅社和签发承运货物收据的外运公司的责任的混乱局面。
 五、货物被盗,货损货差严重,仍是供港铁路运输工作中突出的问题,致使保险公司不接受保险或不受理提赔。
  根据香港中旅货运公司的反映,到港车辆中70%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其中2/3有货差,1/3属溢装货物。对所发生问题的询问,内地有关单位不能及时答复处理意见,增加了工作难度。
  为迅速纠正上述问题,加速车辆的过轨,减少货损、货差,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发货省、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在当地报关、监管发运、减少在深圳报关。
 二、发货单位在货物发运前5-7天应将联运出口货物委托书寄交深圳外运及香港中旅货运公司。装车后务必于24小时内向深圳外运发出起运电报。粤北地区、湖南、湖北、武汉、广西等省市要在2-10小时内将起运电报以电传(或传真)通知中旅入口部,以便中旅做好接车及通知收货人提货的准备工作,避免车辆抵港后无法卸货,造成压车,站场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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