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以前年度的奖励基金结余数(或超支数)应全额转入本年工资基金年初数。
九、退出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
1、挂钩期限未到而中途退出挂钩的财务处理
为了保证政策的稳定,企业在工效挂钩期间一般不能退出挂钩。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方可退出挂钩。凡挂钩期限未到而中途退出挂钩的企业,从挂钩第一年到最后一年期间内,每年均按以下办法处理: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要将累计(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下同)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和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累计新增效益工资冲减企业成本,同时调增当年利润总额,并将调增后的利润总额按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利改税企业按挂钩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进行分配,与同年会计决算上的利润分配进行对比,计算当年多拿的工资,同时计算应补缴所得税、调节税(承包企业按承包上缴任务计算)及剩余部分。
企业当年多拿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采取总挂分提办法企业当年多拿的工资=当年会计决算提取的奖励基金+累计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当年按调整后利润计算的奖励基金
采取总挂总提办法企业当年多拿的工资=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累计新增效益工资-当年按调整后利润计算的奖励基金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累计数额须在退出后的第一年进行处理:
(1)将各年累计多拿的工资冲减工资基金,并将冲减后的工资基金数额转为职工奖励基金,若不够冲减,则职工奖励基金以负号表示;
(2)调整上年利润总额;
(3)计算累计应补缴所得税、调节税和“两金”;
(4)累计剩余部分按挂钩前核定的留利分配比例分配并转入除奖励基金以外的其它各项专用基金。若多拿工资,不予补提。
企业按上述办法办理退出挂钩后,重新恢复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利改税企业恢复原第二步利改税办法)。
2、挂钩到期后退出的财务处理
挂钩到期后退出的企业,对挂钩期内的利润分配和提取的工资基金不作调整。退出挂钩后,废止挂钩时期的利润分配办法;同时,重新恢复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利改税企业恢复挂钩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原实行总挂总提办法企业的奖励基金不能再在成本中开支。
十、工资基金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