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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2、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经国务院或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的挂钩企业,可以继续采取“总挂总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全部进成本;也可以经省级财政等部门重新审核,并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改按“总挂分提”办法执行。
 3、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挂钩的企业,如果奖金已由成本开支的,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按财政部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并停止执行“总挂总提”办法,相应调整奖金开支渠道。

六、挂钩级次


  盈利的商业企业工效挂钩原则上采取与企业直接挂钩的形式;政策性亏损的食品企业可采取与食品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统挂的形式;粮食企业采取何种挂钩形式,由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确定。采取统挂形式的,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部门配合企业主管部门把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工资总额指标基数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企业。

七、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和使用

 1、为了尽可能剔除价格上涨和非劳因素影响,从而使提取效益工资趋于合理,对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提取额参照下列规定加以控制:新增效益工资比工资总额基数增长15%(含15%)以内的,可以全部提取;15%-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60%;25%-35%(含35%)的部分最高提取40%;35%-45%(含45%)的部分最高提取20%;45%以上的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2、企业实行挂钩后,使用新增效益工资时要适当留有结余,以丰补歉。实发工资超过一定幅度时要按国家规定交纳工资调节税;完不成当年经济效益指标时,工资总额也要按比例相应下浮,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20%。

八、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提取与确定

 1、无论采取哪种挂钩办法,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办法都按当年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实发各种奖金(包括企业实行的超工计件和浮动等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价格补贴(包括1979年、1985年和1988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工资总额的11%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原“总挂总提”企业停止执行按核定批准工资总额基数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办法。
 2、实行“总挂分提”办法后,企业当年在留利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必须按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年末,企业应将扣除应交纳“两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与清算表中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进行比较,确定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若前者大于后者,则把后者确定为实际提取的奖励基金,并转入企业工资基金专户,超过部分建立奖励基金储备,以丰补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动用;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可以动用奖励基金储备,按清算表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数额确定为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转入企业工资基金专户;若动用奖励基金储备后仍不足的,则按现有数额确定挂钩的奖励基金,不得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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