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以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不包括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和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为基础,按下列情况进行核定:
(1)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挂钩企业,以上年应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为基础,并按国家规定对新增效益工资超过免税限额部分扣减应交纳的工资调节税后核定;
(2)未实行挂钩的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减去实发的各种奖金、补发上年的工资,以及地区、部门自行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书报费等,加上按国家规定在企业留利中计提的奖励基金,如果应提奖励基金超过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原则上按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励基金水平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如果应提奖励基金不足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则按实际提取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3)对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进行核定,个别情况个别处理。但要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核,凡属自行放宽政策,提高工资基数的不合理增资因素必须剔除。
3、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挂钩指标基数确定以后,除下列情况外,一律不作调整。
(1)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列入国家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使用后,可按该项目计划增加人员的工资增加工资总额基数,并同时参照同行业或企业平均的工资税利率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3)企业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会计决算中划入划出职工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如实划转;
(4)挂钩后对国家开征的新税种应调整经济效益指标;
(5)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影响较大,国务院有专门规定可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的。
除上述内容外,对企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
四、挂钩的浮动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核定该地区总的挂钩浮动比例之内,认真核定企业挂钩浮动比例,一般应掌握在1:0.3-0.7之间。同时,要注意企业之间经济效益水平的横向比较,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相比,以人均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为依据,对经济效益低、潜力大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低于1:0.3;少数经济效益高,潜力小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大于1:0.7,但各企业的浮动比例汇总起来,不得超过国家核定给该地区或部门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
五、工资和奖金列支渠道
1、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后挂钩企业的工资和奖金的提取,原则上应采取“总挂分提”办法,即把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仍由成本开支,奖金仍由企业留利中开支,新增工资基金按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工资和奖金的比例,分别由成本和企业留利开支;少数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实行“分挂分提”办法,即列入成本的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新增工资基金在成本中列支,奖金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仍在企业留利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