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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规程

  (七)废品损失、残次品削价损失、产品“三包”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八)财产和运输的保险费、契约和合同的公证费、鉴证费、专有技术的转让费、使用费、咨询费、生产过程中按规定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九)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销售产品的广告费、包装费、运输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用。
  (十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费、展览费、商标注册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等管理费用。
  (十二)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福利费及其它费用。
  (十三)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十四)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进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下列各项开支不准进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投资和各种专项基金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奖金;
  (三)基建和专项借款的利息(财政部另有规定除外)、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以及各种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的各项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有权拒付任何机关和单位的各种摊派。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九条 企业必须在矿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定额管理、财产物资盘点、计量验收、厂内计划价格、原始记录等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 企业对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工具以及工时、设备利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等,都要根据近期已达到的水平,制定各项平均先进的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制度。
  定额确定之后,年内一般不予变更。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定期检查定额完成情况,保证定额实现。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建立计量验收制度、设置完备的计量检测器具,对生产过程的各种消耗、物资收发领退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为成本核算提供正确的数据。
  企业的计量验收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对各种计量器具、仪表加强维护,定期维修校验,使之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企业的一切财产物资,都必须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为了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经济核算和成本计算,必须对材料、工具、配件、水电汽风、半成品、劳务等,制定厂内计划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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