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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某些专业所需其它的加试科目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命题考试。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有关省、自治区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汉语文成绩也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第十八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统一组织评卷。
  考试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第十九条 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5月11、12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颁发。

第五章 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录取新生时,既要重视考生的总成绩,又要注意与其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和旁听生、单科生。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切实保证新生入学质量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录取新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确定的录取线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的录取分数线要高于本地区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三个分数段(30分)。
  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不低于当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百分之七十;专科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史论、编导专业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第二十三条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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