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考核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组织考试、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工作;
(三)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
(四)组织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五)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六)组织或督促招生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八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及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补充规定;
(二)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审批录取新生,发录取通知书;
(三)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四)应由招生学校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校都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编报年度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精神和要求,按隶属关系将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经审核汇总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电视师范教育高师招生,纳入地方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计划。
凡未列入年度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学校,不能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章 报名
第十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招生对象规定如下:
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班、干部专修科招收在职人员(含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职工。下同)。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社会青年。广播电视大学、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夜大学主要招收在职人员,招收社会青年要从严控制,其比例和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会同计划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招收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在职干部,管理干部学院招收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在职干部和乡镇企业中具有三年以上工龄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