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一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1991年1月1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班、干部专修科、函授部、夜大学。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新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培养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都应参加全国统一招生。
第四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考试和评卷工作,并组织各招生学校进行录取。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应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各级成人招生机构。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所需人员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按有关规定切实予以落实。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
(二)编制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协调并审核、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和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
(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
(五)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六)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案件,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