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
(1989年5月8日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方针,严肃财经纪律,坚持节约,反对浪费,促进为政清廉,逐步实现审计监督的经常化和制度化,根据
审计署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结合地质矿产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审计的对象。凡地质矿产部系统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均为定期审计对象。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厅)机关及局(厅)所属科研、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
2.部直属各专业局(院)机关及各专业局(院)所属科研、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
3.实行政企(事)分开试点的辽宁、河南、山东、浙江、云南、海南6个省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本部及各公司所属科研、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
4.部直属中国地质科学院及所属科研机构、中国地质大学、各地质学院、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地质出版社、地质报社等事业单位;
5.地矿部归口管理的国家储量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定期审计的分工。定期审计采取逐级负责的方式。
1.部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各地矿局(厅)机关、专业局(院)机关,实行政、企(事)分开试点省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本部,地质科学院院部、地质出版社、地质报社等单位及部归口管理的国家储量管理局的审计。
2.各地质矿产局(厅)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对所属科研、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的审计。
3.部教育司、行政司、矿产开发管理局及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部归口管理的国家储量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计,未设审计机构的可实行委托审计。
4.各专业局(院)负责组织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各石油海洋地质局的定期审计由部石油海洋地质局负责组织实施。
5.实行政企(事)分开试点省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对所属科研、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