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双方争执的空宅基确系翟金海借翟光增的;
②如盖房应报城建局指示。”翟金海不服向邢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1982年6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定后,翟金海不服申诉,在此期间,翟光增以执行裁定为由,带人将翟金海家的东房、门洞拆除,将西房南头一间拆坏,并自定边界垒起界墙。邢台地区中级法院发现原裁定有遗漏问题,难以执行,于1984年4月16日作出补充裁定:
“①翟金海在前裁定归翟光增使用的宅基内修建的东西各一间土房及门洞,限接到裁定后一个月内腾清。
②翟金海控诉翟光增领人砸坏其梯子、纺花车、窗户,砸伤翟金海等问题,由翟金海向有管辖权的一审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翟金海仍不服,并向省法院申诉。省院经审查于1985年2月27日通知翟金海: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定。但翟金海仍继续申诉。经再次审查,并赴当地进行查证,其主要情况如下:
1.解放前后争执之宅基状况
翟光增在一、二审期间称:“此宅基系我家祖业产,听老人说这里有三间门市,后来倒塌了,我记事此地基就是空的了。”
翟金海称:“解放前翟光增家仗势欺人,在我家院中盖起了一个小屋放石板往外卖,房早就塌了。解放时他父被斗,政府把此地方给了我家。”在二审中还说:“我听父母说过,此地基是他家借我家的盖门市的。”
薛金湘(双方的邻居)1983年7月14日证:“我今年56岁了,争执的这地方原是两间门市,‘七、七’事变后门市倒塌了,那地方是光增家的。”
刘爱镜,刘海琴(土改老干部)证:“争执的宅基是翟光增家的。”
赵大刚、赵杰(土改老干部)证:“土改前光增家使用过此宅基,翟金海之父在西棚子(翟金海现旧西房)内放过轿车,但填在谁家土地证上不清楚。”
张彦申(土改老干部)证:“我认为争执的地方是翟小绥(翟金海二哥)的,他一直使着……,47年我就不在街道上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2.关于借用宅基问题
翟金海在二审中称:“我借了一间房的地方,是建北房(70年)时借的。”于景芳(街道干部)证:“大概71年左右,我在街道上当街长时,他们(翟金海和翟光增)俩个到我家,翟金海想借光增的地方,当时说,光增何时用,他何时腾,没有写字据,现他不承认不行。”
韩风瑞、梁淑芬(街道干部)证:“当时他们两家发生纠纷来街道解决时,翟金海承认占了光增家的地方,后来就不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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