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
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监字第570号《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双方讼争的宅基在土改时翟光增家填发的土地房产证记载系空宅基,以后也未使用。而该案在你院送达[89]民监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后,翟金海在邢台市民政局找到其土地房产证存根,证明他家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在土改时也进行了登记。1961年政府又给翟金海发了契证,进一步明确了其使用权,并长期使用。据此,以维护翟金海对争议宅基的使用权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1991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六日[85]民监字第267号函示精神,我院对邢台市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一案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有两种意见,特此向你院请示,现将该案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申请再审人:翟金海,男,57岁,汉族,在邢台市薄板厂工作,住邢台市南马道街24号。
申请再审人:翟光增,男,51岁,汉族,在邢台市桥西区房管所工作,住刑台市南马道街20号。
案由:宅基。
一、案情与判处情况
双方当事人争执之宅基位于邢台市南马道街以北,翟金海宅院南侧。土改确权时,翟光增家填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据该证记载系空宅基,四至为:东至公路(即伙道),西至郭景堂(已无法考查),北至翟小绥(翟金海之兄),南至街。翟金海称土地证已丢失。1970年左右翟金海通过街道干部于景芳借用该宅基。1981年10月,翟光增以收回该宅基自用为由,起诉至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庭,该庭经审理于1982年5月10日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