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
(民计发[1997]17号 1997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全面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现就加速民政系统科技进步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是国家强盛的决定因素。加速民政系统的科技进步,是保证“科教兴国”战略和
《纲要》在民政系统顺利实施的根本措施,是实现民政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战略决策。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科技意识,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把抓科技进步作为重大任务,摆到议事日程,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对发展民政事业的重要决策,要广泛听取有关科研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切实注重科技队伍建设和科技经费的投入,注重解决管理机构、专职人员和科技人员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民政科技进步创造必要的条件,真正把“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和“科教兴国”战略方针落在实处。要不断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的科技素质和学科学、用科学、按科学规律办事的自觉性,在民政系统形成一个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民政事业的新局面。
到本世纪末,发展民政科技工作的总思路是:建立和完善科研、生产与服务相结合的民政科技工作体制;建立和发展多渠道投入的科技经费保障体系;建立和不断壮大具备现代管理意识和素养的科研开发和管理队伍;加强民政政策理论和发展战略的研究,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民政部门的科学决策能力,加速科技进步,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发展。
二、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民政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