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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国民政专用汽车计划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下达
全国民政专用汽车计划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民计函[1996]168号 1996年7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
  民政部门承担着社会保障和社会行政管理的任务,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障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当加强自身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物资装备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要点>的通知》(财预字[1996]417号)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民政专用汽车的配备要求,现将今年全国民政专用汽车控购指标的分配计划(第一批)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落实专车专用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民政专用车用于指定的民政业务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汽车的用途、转换使用单位。
  二、各地民政部门接此通知后,由各购车单位持本通知和民政部计财司开具的汽车计划分配单,到当地控办部门办理控购手续。
  三、民政专用汽车的购置资金,必须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从国家规定的可以购车的资金中支付,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的规定,不得以配备专用车为名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这批车不占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加强对民政专用汽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与控办部门的联系配合,由计财处指定专人负责,搞好计划指标分配和专用车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有效地保障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及订货合同。
  五、民政专用汽车的其他有关分配、管理具体事宜,由民政部计划财务司另行通知。
  附:一、民政专用汽车标志式样说明
    二、《民政部1996年民政专用汽车分配计划表(第一批)》(略)

  附件一:

民政专用汽车标志式样说明

  一、收容遣送车:车身为白色,两侧刷蓝色条纹。两侧车门喷民政部徽;两侧车身喷“收容遣送车”字样,字体为黑体字,颜色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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