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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的决定

  经济实体(公司)虽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属于空壳企业的,或者注册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由批准开办或申报的主管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撤销的经济实体(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撤销经济实体(公司)的债务,主管单位只能用自有资金弥补,不准动用预算内资金弥补。
  确定为撤销的经济实体(公司)资不抵债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理的工资、生活费;
  2.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3.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4.其他债务。
  经济实体(公司)的剩余资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债权债务清理后,主管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公司)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主管单位在办理完所属经济实体(公司)的撤销手续后,应向部计划财务司报送的材料包括:
  1.债权债务清理清单和文字报告资料;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3.人员分流、安置结果;
  (二)凡是挂靠主管单位的经济实体(公司),主管单位和所属经济实体(公司),必须在名称、人员、财务、职能四个方面彻底脱钩。已脱钩的经济实体(公司)不准再以民政部所属经济实体(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主办单位在办理完所属经济实体的脱钩手续后,应向部计划财务司报送以下材料:
  1.主管部门和所属经济实体(公司)脱钩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隶属关系的批文;
  3.截止到脱钩之日起经济实体(公司)应认缴的管理费清理情况。
  (三)凡确定为合并的经济实体(公司),属于民政部系统内部合并的,由计划财务司牵头并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其债权债务,主管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公司)和兼并方配合;债权债务理清后,由计划财务司办理合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以及随同经营业务一并有偿或无偿移交给兼并方的有关手续;兼并方应当按照《民政部直属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对合并方实施管理。
  (四)凡确定为保留的经济实体(公司),由主管单位聘请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于1996年9月30日前向计划财务司报送债权债务清理清单,以及历年的经营状况和上交主管单位资产占用费或管理费情况,经计划财务司审核确定后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手续,正式授权经济实体(公司)经营国有资产。否则,将列为第二批撤并转经济实体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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