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自科学技术部令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规章以及授权科学技术部解释的行政法规,由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解释的起草工作。解释的内容需要与部内其他单位或国务院其他部委协商的,应当共同商定。
  规章解释和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部务会或部长审定后发布。

第七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九条 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规章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四)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第三十一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报部务会通过,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告。但因第三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废止的规章除外。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其他部门会同科学技术部制定联合规章,涉及科学技术部职能范围的部分,其起草、审查、审议、公布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