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8号 2003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技术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的制定、发布、解释、修改和废止等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科学技术部的职权范围内,由科学技术部或者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按规定程序制定,以科学技术部令形式发布的,用以规范科技管理工作、调整科技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按其内容不同分别称“规定”、“办法”等。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所做的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规范,称“办法”。
工作规则、规程、标准、工作说明及图表、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规章的附件或者单独发布,其效力由规章规定。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章,不得以科学技术部令的形式发布:
(一)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规范性的政策性文件;
(二)内部工作规则、具体工作制度;
(三)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规范性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 规章制定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五条 根据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工作的需要编制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科学技术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组织制定和执行。
第七条 编制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在上一年年底以前拟订,由部内各单位提出规章制定建议,经法制机构汇总研究后,报部务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