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学科评审组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代表部门和单位,不为部门、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自觉维护科学基金评审工作的声誉。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科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可酌情特邀少数专家参加当年学科评审组评审会议,特邀专家享有与学科评审组成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科负责人应就初审、同行评议、计划资助项目数和经费指标以及学科资助政策等重要问题,向学科评审组会议作汇报说明,并根据同行评议情况,选择优秀项目提请学科评审组逐项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项目予以通过。建议审议的项目数一般不得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
未建议审议的其它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材料应提供学科评审组调阅审查,如发现其中有需复议的项目,经两名以上评审组成员提议,可纳入审议。此类项目及申请者曾有资助项目中止、撤销等记录的申请项目,需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予以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由评审组写明情况,组长签署意见,学科负责人在评审会后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提出资助与否的意见,由科学部主任审查。如需资助,可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评审要与资助项目的后期管理结合。对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学科评审组重点评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在限定的地区范围内竞争,科学部统一综合平衡,择优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项目。
第六章 审批下达
第二十四条 科学部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进行综合审核,提出计划资助项目、资助金额、评审工作总结,经主管委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审查批准。单项资助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项目、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的项目等,委务会议逐项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计划资助项目经委务会议批准后,科学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