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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失效]

第二章 回避与保密

  第八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1.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兼聘人员、兼职专家和评审组成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2.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聘人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3.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申请项目的评审;
  4.评审组成员和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出席该项目所在科学部的评审会。
  第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1.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2.不准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3.学科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科学部负责收回存档或集中销毁。
  4.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请者知识产权和办事不公正的人员,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章 初审

  第十条 科学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科可建议初筛: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4.申请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科学基金项目数(不含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超过两项;
  5.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6.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7.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8.申请经费过多,科学基金无力支持;
  9.已从其它部门获得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充足的经费;
  10.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或未撰写一篇论文的。
  第十一条 经初审建议初筛的项目,不送同行评议,学科负责人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由科学部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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