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3日)废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
(1996年11月20日委员会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资助项目。
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1.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国具有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3.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四条 在条件相近时,科学基金应优先支持属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
1.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的申请项目;
2.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科学工作者的申请项目;
3.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开展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 支持创新是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积极支持跨学科和学科交叉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六条 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