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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颁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规则(试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等六项自律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03年5月23日 中期协字[2003]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除第(一)项和第(三)项外规定的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业务行为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准则1〕合规执业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规章制度,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二)欺诈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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