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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年检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
 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年检的通知
 (2003年2月14日 汇经函[200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市分局:
  为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监管,统一规范外汇账户的年检工作,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现对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各分局应于2002年3-4月进行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5月16日前将年检报告上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二、年检范围
  此次年检范围为中资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在2002年10月以后新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参加此次年检。
  在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账户不需进行年检;对于未上系统的外汇账户应按要求进行账户年检。
  三、年检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应按照总局有关年检要求,认真做好今年的年检工作,保证年检工作质量。
  (二)为鼓励开户单位守法经营,适当减少守法单位的年检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按《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汇发〔1999〕103号),被评定为中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单位,在向外汇局送交年检报告后,外汇局予以优先办理。
  (三)本次年检应在对中资机构、驻华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
  1、中资机构外汇账户超限额情况。
  2、中资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私自开户的情况。
  3、中资机构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转定期存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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