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市
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3]5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厦门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闽政文[200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厦门市鼓浪屿区和开元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厦门市思明区管辖。思明区人民政府驻民族路。
二、将厦门市杏林区的杏林街道办事处和杏林镇划归厦门市集美区管辖。集美区人民政府驻银江路。
三、杏林区更名为海沧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杏林南路29号迁至海沧镇。
四、厦门市设立翔安区,将厦门市同安区所辖新店、新圩、马巷、内厝、大嶝5个镇划归翔安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新店镇。
行政区划调整后,厦门市辖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和翔安6个区,市人民政府驻思明区湖滨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