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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市
 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3]5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厦门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闽政文[200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厦门市鼓浪屿区和开元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厦门市思明区管辖。思明区人民政府驻民族路。
  二、将厦门市杏林区的杏林街道办事处和杏林镇划归厦门市集美区管辖。集美区人民政府驻银江路。
  三、杏林区更名为海沧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杏林南路29号迁至海沧镇。
  四、厦门市设立翔安区,将厦门市同安区所辖新店、新圩、马巷、内厝、大嶝5个镇划归翔安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新店镇。
  行政区划调整后,厦门市辖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和翔安6个区,市人民政府驻思明区湖滨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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