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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推进市(地)、县(市)教育
 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社政[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广播影视局(厅):
  现将《关于推进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广电总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市(地)、县(市)教育电视
            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电视改革,加强对教育电视的管理,切实做好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必须着眼于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现代远程教育发展和教育信息化、现代化建设,必须立足教育,突出教育特色,强化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功能,为建设学习型社会和终身学习服务。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教育电视播出机构结构,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教育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是,把工作任务转到转播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平台和中国教育电视台以及本省教育电视台的节目上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建立和完善远程教育网络,扩大远程教育规模,提高远程教育服务水平上来。
  三、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的原则和任务:
  (一)市(地)级教育电视台在职能转变中,可单独保留,或与当地电视台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合并,或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教育和广电部门在当地电视台合办一个教育频道。主要任务是转播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电视台的教育教学节目、教育新闻以及其他教育信息资源;联合当地教育、教学及有关单位,开展远程教育:参与当地教育信息化建设;可自办少量的有关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专题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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