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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使用过轮胎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进口使用过轮胎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25日 国质检检函[2003]14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使用过轮胎会带来严重的人身安全和处理再生造成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近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落实入世承诺,将重要工业品配额许可制度调整为自动进口许可制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断接到有关进口使用过轮胎进口的咨询和报检。为防止不法商人越境转移废旧轮胎,确保国民生命财产和交通安全及避免造成潜在环境污染,根据WTO/TBT协定及我国现有技术法规有关规定,参照欧盟现有技术法规(EEC259/93),现就进口使用过轮胎检验检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口使用过轮胎报检时,贸易关系人必须提供国家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该文件应是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轮胎生产行业和其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批准使用过轮胎进口的文件。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受理报检的使用过轮胎,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检验。如发现1项安全项目不合格即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即为进口废轮胎,根据进口废物原料的有关规定,移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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