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实施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 国海管[2003]15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03]44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按照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
(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
(六)国防建设项目用海;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
(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
(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保证国家建设用海;
(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
(一)
《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海洋功能区划;
(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