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的报批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
第九条 规划文本是实施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 直接表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规划结论, 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作出强制性规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作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规划文本条文内容应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总则;
(二)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
(三)风景资源评价结论;
(四)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
(五)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六)保护培育规划;
(七)风景游赏规划;
(八)典型景观规划;
(九)游览设施规划;
(十)道路交通规划;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
(十二)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十三)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十四)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十五)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
(十六)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
(十七)附则。
第十一条 总则应包括规划编制目的、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以及涉及本规划的其他相关规定。
规划分期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十二条 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的完整性和地域分布的连续性,有利于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和利用,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并应明确详细的四至界限,利于设立界标。
第十三条 风景资源评价一般阐述资源分类和风景资源价值重要性等方面的评价结论。
第十四条 规划目标一般应包括风景资源的保护目标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