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
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城[2003]1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根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和报批,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总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规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确定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