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公告
(2003年8月3日)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又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徽记,以下简称为“徽记”)已于今日公布。我委现就该徽记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公告如下:
一、 根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委为该徽记的权利人。
二、该徽记的商标注册申请已在国内外进行。以我委为申请人的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于2003年5月19日提交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并已被受理。
三、未经我委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该徽记。将该徽记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四、任何机构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该徽记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亦不得将该徽记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
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该徽记时,除严格遵守《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外,还应遵守《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