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提供的救灾捐赠款物,分清是企业员工捐赠的,还是企业本身提供的捐赠,分别开具收据。
三、与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在社会上举办的任何捐赠活动予以坚决制止;对借救灾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各种违法活动予以坚决打击。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向灾区捐款捐物的正确渠道,同时对非法募捐活动进行公开曝光,以教育群众提高警惕,防止上当。
四、省(区、市)内各部门、各系统在部门、系统内组织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要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江西、湖南、湖北、黑龙江、内蒙古、安徽、福建、广西、吉林、四川、重庆等重灾省(区、市)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分配方案,方案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民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其他省(区、市)各部门、各系统接收的所有救灾捐赠款物都必须全部交给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计汇总,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五、非重灾省(区、市)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必须全部上报民政部,由民政部制定分配方案,统一调拨。各地接到民政部款物调拨通知后,应立即通过银行将捐款按民政部确定的省份、账户、账号办理汇兑手续,组织发运捐赠物资,同时与受援省(区、市)联系交接款(物)的有关事宜。未经民政部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调拨救灾捐赠款物。
六、重灾省(区、市)要严格按照《通知》制定救灾捐赠款物的分配方案,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款物可主要用于灾区的防病治病,其他救灾捐赠尤其是捐款除指定用途外,一律用于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
在此强调,各省接到民政部、其他省(区、市)及中华慈善总会的捐款后,不得马上下拨,分散使用,必须集中掌握到省级民政部门,待统一制定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方案之后再行下拨。
七、各省(区、市)特别是重灾省(区、市)必须每日清账,每周向新闻媒介通报一次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贯彻执行。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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