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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兴安岭火灾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兴安岭火灾
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87]民电179号 1987年5月21日)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北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东北大兴安岭林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后,我部发出了紧急电话通知,要求有关省、区、市各级民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不少地区的民政部门行动迅速,全力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火势尚未完全控制,按照国务院关于灭火救灾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安置在本地的灾民,要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做好救济工作,保证其有吃、有穿、有住、生病有药,确保不出问题。
  二、对疏散到外地的灾民,要进行登记。对需在中转站暂住的灾民,凭灾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提供临时住所和生活必需品。
  三、要加强转移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不出问题。要以高度的热情,耐心做好灾民的思想工作,消除其悲观情绪,增强他们重建家园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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