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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


                         No
                       支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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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款单位或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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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标准 │ 数量 │       金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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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存
│         │   │   │ │ │ │ │ │ │ │ │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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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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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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