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市实行季节性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3]566号 2003年6月18日)
上海市计委:
你委《关于上海市实行季节性电价的请示》(沪计价公[2003]0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上报的关于7、8、9三个月实行季节性电价、拉大峰谷价差的方案。
二、同意上海市在中小化肥生产整体退出后,相应取消电价目录中“中小化肥生产”电价分类。
三、要规范对调峰、让电用户的补贴和奖励办法,通过实行避峰电价或可中断负荷电价等制度,对调峰和让电的用户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在尖峰时段对用户超过最大需量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的措施,只限于今年夏季用电高峰期采用,10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