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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清理整顿有关建议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对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
 清理整顿有关建议的复函
 (民办函[2000]48号 2000年3月21日)


河南省民政厅:
  你厅报来的《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清理整顿情况的报告》(豫民救[200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民政部倡导建立的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以下简称储金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互助合作组织。由于部分储金会在运作中,违背了建立储金会的初衷,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或变相从事了金融信贷业务,使国家、集体及个人财产遭受了损失,因此,违规操作造成的后果,由当地负责。
  二、储金会清理整顿工作的关键,就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下大力开展借贷资金清收工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摒弃不切实际的幻想,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一切必要的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地清收借贷资金,尽可能地减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损失,把由此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降到最低程度。清理整顿工作中尤其要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强调依法行政,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工作作风简单粗暴。
  三、清理整顿储金会,属于清理整顿金融“三乱”的范围,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的精神进行。清理整顿储金会,不能比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方案》(国办发[1999]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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