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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电产品
 进出口办公室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机电字[200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方、各部门机电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精神,经商务部党组讨论通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加挂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牌子,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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