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再次重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函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相关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5号令)中均明确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我局于2003年5月又重申了这一规定,并在报刊、网站上公布。
但近来发现仍有个别进口企业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即与出口商签订合同进行进口贸易,严重违反检疫审批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法规严肃性,保护进出口贸易正常开展,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再次重申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