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建议
各省针对在民政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建议,其中对全国具有普遍意义的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搞好民政干部队伍的执法教育
在这次全国性的执法检查中,各省普遍认识到,民政系统是政府执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是民政干部的光荣职责。各地的实践证明:能否搞好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取决于民政干部队伍的素质。各省建议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民政行政执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民政干部队伍的执法自觉性。他们还建议,民政部要对全国的民政干部队伍,有计划地进行执法培训,组织他们系统地学习民政法规以及相关的法规,增强民政干部的执法意识和观念。
(二)制定严格依法行政的制约措施
各地在执法检查中认识到,制定必要的制约措施,是民政行政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制度保证,否则就可能出现有法不依、各行其事的不良倾向。因此,他们主要提出了三项建议:一是在民政行政法规的执行中,需要建立完善登记制度,对执法情况做详细记载,以便利于监督检查;二是加强对执法案卷的管理,要及时定期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建立案卷保管室,保证随时查阅和问卷调查;三是对违法者进行处理,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及时给予必要的处罚。
(三)建立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机制
各地从民政部组织这次民政行政执法,大检查的实践中,充分认识到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是民政行政法规全面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他们建议,要自下而上建立三种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是地县要建立每半年进行一次执法自查制度;二是省(区、市)要建立每年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制度;三是民政部要建立每两年进行一次执法抽查制度。要组织专门人员组成自查、检查、抽查小组,以民政行政法规为依据,对各地民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分别写出自查、检查和抽查的情况报告。要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四)要抓紧修订和完善民政行政法规
我国现行的民政行政法规,多数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有的还是在50年代制定的。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原来规定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需加以修订和完善。他们建议尽快起草《退役士兵安置法》,代替《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制定《军人抚恤优待法》,代替《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些民政法规的基本内容虽然没有过时,但需要增加补充一些新的内容。他们建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应增加对非法营建公墓的处罚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应增加对五保供养统筹款管理和敬老院管理的内容;《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应增加对非法婚姻的处罚内容。同时,也要抓好五个民政行政法规配套办法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