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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行政区域调整;审核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等项工作;拟定、修订有关行政区域法规;调查、掌握县以上行政区域工作情况;调解全国省界争议,向国务院提出仲裁建议;处理边界争议日常事务;制定地名法规;管理和指导全国地名工作,参加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并承担有关工作。
  8.社团管理司
  研究制定社团管理的法规;负责全国性社团组织和涉外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地方社团管理工作;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国性社团、涉外社团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地方社团不服处罚申诉的复议工作。
  9.社会事务司
  主管全国收容遣送、殡葬管理,研究制定有关法规,并检查监督贯彻实施;协调省际之间在收容遣送工作中的关系;指导地方有关业务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
  10.婚姻管理司
  主管《婚姻法》的贯彻执行;研究拟定婚姻登记和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国内,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和我国留学生的婚姻登记与管理工作;指导我驻外使、领馆的婚姻登记和出证工作,指导国内婚姻习俗改革工作;制定妇幼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
  11.政策法规司
  调查研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方面的有关问题;归口管理民政法制建设工作;承担部分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12.人事教育司
  主管部机关和直属事企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人事和劳动管理;指导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拟定民政教育发展规划,进行民政人才需求预测,管理直属民政院校;负责民政系统职工培训、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科技工作。
  13.综合计划司
  主管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直属单位基建投资、物资计划、进出口计划工作;研究制定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民政统计工作和福利企业技改资金计划工作。
  14.国际合作司
  负责同各国有关政府部门和国际福利组织的交往;争取国际援助;处理有关在华印支难民的部分事务。
  15.机关党委
  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老干部管理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按统一规定办。
  三、编制
  机关行政编制拟定550人(含工勤人员)。
  部级干部5人(1正4副)。
  司局级干部42人(不含机关党委及监察、审计、老干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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