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次分项列明。
“处罚决定”应当以“依据×××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2、……;3、……”的表述方式制作。
有没收物品的应当注明“见《没收物品凭证》”。
第三十条 《没收物品凭证》(附表23),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没收物品罚种时填写的文书。
《没收物品凭证》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附表24),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处(科)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第三十二条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附表25),是记录没收物品具体处理情况的文书。
“处理方式”应当注明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型、无害化处理)、移交、上交、拍卖等。
“地点”仅指物品销毁地点。
“经办人”是具体实施处理物品的人。不同的处理方式可有不同的经办人。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有2名以上承办人签字。“承办人”是指该案的承办人。特邀参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员。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一案一单。
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附表26),是在药品监督检查时或者案件调查中对已经查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时填写的文书。
责令限期改正的必须有合理的期限和复查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四条 《听证告知书》(附表27),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文书。
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予处罚的理由、依据(拟处罚种和罚没款幅度)。
第三十五条 《听证通知书》(附表28),是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文书。
第三十六条 《听证笔录》(附表29),是对听证全过程的记录。
“听证方式”注明公开或者不公开。
《听证笔录》应当按照所设定的格式填写。书记员要准确记录发言人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