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船舶开航时案件未能解决;或
-偷渡者留在船上将会危害船舶的安全营运、船员或偷渡者的健康。
4.10 以后的各停靠港
4.10.1 标准当偷渡者未能在被发现后的第一个计划停靠港下船,以后的停靠港的公共管理当局应按标准4.9.1、4.9.2和4.9.3就偷渡者下船事宜进行审查。
4.11 国籍国和有居留权的国家
4.11.1 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应按照国际法接收有完整国籍和(或)公民地位的偷渡者返回,或接收按照其国内立法在其国家有居留权的偷渡者返回。
4.11.2 标准如有可能,公共管理当局应协助确定声称是该国国民或声称在其国家有居留权的偷渡者的身份和国籍/公民地位。
4.12 上船的国家
4.12.1 标准如果已经按其要求确定偷渡者是在其国家的某一港口上的船,则公共管理当局应接收对在下船的地点不准入境而被送回的偷渡者进行审查。偷渡者上船所在国家的公共管理当局不应将偷渡者送回到早先不准入境的国家。
4.12.2 标准如果已经按其要求确定偷渡未遂者已经在其国家的港口上了船,则公共当局应接收偷渡未遂者和当船舶仍在其领水内或在按该国法律为该国的移民管辖区内(如适用)时发现的偷渡者下船。不应对船舶所有人予以处罚或就滞留或转移偷渡者收取费用。
4.12.3 标准若偷渡未遂者没有在上船的港口下船,应按照本节的规则规定将他/她作为偷渡者对待。
4.13 船旗国
4.13.1 标准船旗国的公共管理当局应在下列方面协助船长/船舶所有人或停靠港的适当公共管理当局并与他们合作:
-识别偷渡者并确定其国籍;
-正式请求有关公共管理当局在最早可能的情况下使偷渡者离船;以及
-为转移或遣返偷渡者做出安排。
4.14 送回偷渡者
4.14.1 推荐做法当偷渡者证件不齐全时,只要可行或符合国内立法和保安要求,公共管理当局应签发一封带有偷渡者照片及任何其他重要信息的说明信。该信授权通过任何运输方式将偷渡者送回他/她的原籍国或送回到偷渡者开始其旅行的地点(视情而定)并写明该当局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交给负责转移偷渡者的办事人员。该信将包括过境地点和(或)下船地点当局所要求的信息。
4.14.2 推荐做法偷渡者已经在该国下船的国家公共管理当局,在送回偷渡者期间应与过境地点有关的公共管理当局联系,以便将偷渡者的状况告诉他们。此外,送回任何偷渡者期间过境国家的公共管理当局应允许根据下船港口国家公共管理当局的转移指令或指示旅行的偷渡者通过其港口和机场过境,但受正常的签证要求和国内保安方面的约束。
4.14.3 推荐做法如果港口国拒绝偷渡者下船,该国应尽快将拒绝偷渡者下船的理由通知载有偷渡者船舶的船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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