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预防措施
4.3 船舶/港口预防措施
4.3.1 港口/码头当局
4.3.1.1 标准为防止企图偷渡上船的人员进入港口设施和船舶,各缔约政府应确保,在其所有港口设立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操作和保安措施,并在制订这些措施时考虑到港口的规模和从该港装运货物的种类。为了防止在个别港口发生偷渡案件,上述工作应与有关的公共管理当局、船舶所有人和岸上实体密切合作。
4.3.1.2 推荐做法操作性安排和/或保安计划,尤其应视情涉及下列问题:
(a)港区的例行巡逻;
(b)对于偷渡者进入的风险较高的货物设立特殊储存设施,并对进入这些区域的人员和货物进行持续监控;
(c)对仓库和货物存放区进行检查;
(d)在明确显示有偷渡者存在时,对货物进行搜查;
(e)在制定操作性安排方面,公共管理当局、船舶所有人、船长及相关的岸上实体之间开展合作;
(f)为防止人口走私,在港口当局和其他相关当局(例如警察、海关、移民局)之间开展合作;
(g)与装卸部门和在国内港口作业的其他岸上实体作出协议安排并加以实施,以确保其只有经这些实体授权的人员才能参与货物的堆存或船舶的装卸或与停留在港口的船舶有关的其他功能活动;
(h)与装卸部门和其他岸上实体作出协议安排并加以实施,以确保其进入船舶的人员容易被识别,并提供可能需要上船执行任务的人员清单;
(i)鼓励装卸工人和在港区工作的其他人员向港口当局报告明显未经授权出现在港区的人员。
4.3.2 船舶所有人/船长
4.3.2.1 标准缔约政府应要求船舶所有人及其在港口的代表、船长以及对已有保安安排负责的其他人员,尽实际可能防止试图偷渡的人员上船,而且,如果未能奏效,尽可能在船舶离港前发现他们。
4.3.2.2 推荐做法在靠港时和在港停留期间,如果存在偷渡风险,保安安排应至少包括以下预防措施:
-船舶在港期间不使用的所有的门、舱口和进入货舱或仓库的途径应该上锁;
-应保持最少数量的上船的途径并有充分的保安措施;
-船舶向海的区域应有充分的保安措施;
-应保持充分的甲板了望;
-登船和下船时,如有可能,应由船员或经船长同意后由其他人清点人数;
-应保持适当的通信方式;和
-在夜间,船内和沿船体四周均应有充分的照明。
4.3.2.3 标准缔约政府应要求有权悬挂其船旗的船舶,除客船外,如果在驶离港口时有偷渡者登船的风险,须按照特定计划或时间表进行彻底搜查,重点应放在偷渡者可能隐藏的处所。不得使用可能会对潜藏的偷渡者造成伤害的搜查办法。
4.3.2.4 标准缔约政府应要求有权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只有在对将要进行熏舱或封舱的区域作过彻底搜查后才能进行熏舱或封舱,以确保这些区域不存在偷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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