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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注:
  已经制订了下列便运表格,见附录1:
  -总申报单-便运表格1
  -货物申报单-便运表格2
  -船用物料申报单-便运表格3
  -船员物品申报单-便运表格4
  -船员名单-便运表格5
  -旅客名单-便运表格6
  -危险品舱单-便运表格7。”
  3 在现有的第2.7.5段之后新增重新编号的两个段落如下:
  “2.8 危险品舱单应为向公共管理当局提供关于危险品信息的基本文件。
  2.8.1 在危险品舱单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信息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船名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船舶国籍
  ·船长姓名
  ·航次编号
  ·装货港
  ·卸货港
  ·船舶代理
  ·定单/参考号
  ·标记和编号:
  -集装箱识别号码
  -车辆注册号码
  ·包装件数和种类
  ·当海运名称
  ·类别
  ·联合国编号
  ·包装组
  ·附加风险
  ·闪点(以摄氏度计)
  ·海洋污染物
  ·重量(kg)-毛重/净重
  ·应急安全急救措施
  ·船上堆放位置”
  4 将现有的第2.8至2.26段重新编号为2.9至2.27段,并修改第2.13段的相关脚注。
  5 删去第2.7.6和2.7.6.1段及相关注释。
  6 在重新编号的2.11标准中,插入新的一项如下:
  “·1份危险品舱单”
  7 在重新编号的2.12标准中,插入新的一项如下:
  “·1份危险品舱单”
  8 在3.3.1段的脚注中,以"附录2"代替"附录4"
  9 新增第4节如下:
  “第4节 -偷渡者
  A.一般原则
  4.1 标准在应用本节的规定时应符合国际条约(如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1月31日《联合国难民地位议定书》)规定的国际保护原则和相关的国内立法。*
  4.2 标准公共管理当局、港口当局、船舶所有人及其代表和船长应最大限度地进行合作,以便防止偷渡事件的发生和迅速解决偷渡案件,并确保及时将偷渡者送回或遣返。应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以避免偷渡者必须无限期地停留在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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