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已经制订了下列便运表格,见附录1:
-总申报单-便运表格1
-货物申报单-便运表格2
-船用物料申报单-便运表格3
-船员物品申报单-便运表格4
-船员名单-便运表格5
-旅客名单-便运表格6
-危险品舱单-便运表格7。”
3 在现有的第2.7.5段之后新增重新编号的两个段落如下:
“2.8 危险品舱单应为向公共管理当局提供关于危险品信息的基本文件。
2.8.1 在危险品舱单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信息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船名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船舶国籍
·船长姓名
·航次编号
·装货港
·卸货港
·船舶代理
·定单/参考号
·标记和编号:
-集装箱识别号码
-车辆注册号码
·包装件数和种类
·当海运名称
·类别
·联合国编号
·包装组
·附加风险
·闪点(以摄氏度计)
·海洋污染物
·重量(kg)-毛重/净重
·应急安全急救措施
·船上堆放位置”
4 将现有的第2.8至2.26段重新编号为2.9至2.27段,并修改第2.13段的相关脚注。
5 删去第2.7.6和2.7.6.1段及相关注释。
6 在重新编号的2.11标准中,插入新的一项如下:
“·1份危险品舱单”
7 在重新编号的2.12标准中,插入新的一项如下:
“·1份危险品舱单”
8 在3.3.1段的脚注中,以"附录2"代替"附录4"
9 新增第4节如下:
“第4节 -偷渡者
A.一般原则
4.1 标准在应用本节的规定时应符合国际条约(如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1月31日《联合国难民地位议定书》)规定的国际保护原则和相关的国内立法。*
4.2 标准公共管理当局、港口当局、船舶所有人及其代表和船长应最大限度地进行合作,以便防止偷渡事件的发生和迅速解决偷渡案件,并确保及时将偷渡者送回或遣返。应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以避免偷渡者必须无限期地停留在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