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
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便利运输委员会于2002年1月10日以第FAL.7(29)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65年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的修正案。根据该决议和公约第Ⅶ(2)(b)条的规定,该修正案拟于2003年5月1日生效,除非在2003年2月1日之前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不接受该修正案。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截止2003年2月1日,只有芬兰、意大利和西班牙三国政府正式表示不接受该修正案。因此,该修正案已于2003年5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是《1965年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当事国,且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该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
附件: 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
第1节 定义和一般规定
A.定义
1 增加下列定义:
“偷渡未遂者系指未经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同意,潜藏在船上或潜藏在被装上船的货物中,在船舶驶离港口前就已在船上被发现的人员。”
“港口系指通常用于船舶装卸、修理和锚泊的任何港口、码头、近海码头、修造船厂或开敞锚地,或船舶可挂靠的任何其他地方。”
“偷渡者系指未经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同意,潜藏在船上或潜藏在被装上船的货物中,在船舶离开港口后在船上被发现或在到达港卸货时在货物中被发现,并由船长按偷渡者向适当当局报告的人员。”
第2节 -船舶的抵达、停留和离开
2 在2.1标准中,应增加一条注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