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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
 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便利运输委员会于2002年1月10日以第FAL.7(29)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修正案。根据该决议和公约第Ⅶ(2)(b)条的规定,该修正案拟于2003年5月1日生效,除非在2003年2月1日之前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不接受该修正案。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截止2003年2月1日,只有芬兰、意大利和西班牙三国政府正式表示不接受该修正案。因此,该修正案已于2003年5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是《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当事国,且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该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

附件:  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

第1节 定义和一般规定



  A.定义
  1 增加下列定义:
  “偷渡未遂者系指未经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同意,潜藏在船上或潜藏在被装上船的货物中,在船舶驶离港口前就已在船上被发现的人员。”
  “港口系指通常用于船舶装卸、修理和锚泊的任何港口、码头、近海码头、修造船厂或开敞锚地,或船舶可挂靠的任何其他地方。”
  “偷渡者系指未经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同意,潜藏在船上或潜藏在被装上船的货物中,在船舶离开港口后在船上被发现或在到达港卸货时在货物中被发现,并由船长按偷渡者向适当当局报告的人员。”

第2节 -船舶的抵达、停留和离开

  2 在2.1标准中,应增加一条注释如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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